(2016)皖112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功勇与曹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勇,曹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勇,男,1958年2月3日出生,凤阳××教练,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凤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张功勇申请执行曹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