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常永民、李远国、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常永民,李远国,秦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告:常永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远国,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秦建军,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常永民、李远国、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自动撤诉。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