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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刑初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金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秀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刑初00170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秀,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遂昌县,现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需要,本院于同年9月6日决定延期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莲、被告人周金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金秀从推销人员处购进三无性保健品,周金秀明知这类性保健品来源渠道不正规,仍在松阳县西屏街道集市、古市镇集市、象溪镇集市、靖居包集市、遂昌县畲后集市等地销售。2016年6月1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路集市市场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周金秀摊位上有西藏健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蚁力神”10瓶(9800mg×10粒/瓶)、西藏恒XX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蚁力神”4盒(19800mg×10粒/盒)、西藏拉萨市天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蚁力神”4盒(20000mg×10粒/盒)、西藏兄弟生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蚁力神”3盒(19800mg×10粒/盒)、香港天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植物伟哥”3盒(8800mg×10粒/盒)、香港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植物伟哥”3盒(9800mg×10粒/盒)、“中华腎寳”1盒(9800mg×10粒/盒)、“金枪片”10瓶(9800mg×10粒/瓶)、“西力士”10瓶(9800mg×10粒/瓶)、“美国黑金”10瓶(9800mg×10粒/瓶)、“极品袋鼠精”9瓶(9800mg×10粒/瓶)、“伟哥肾宝片”12盒(9800mg×10粒/盒)、“性欲霸王”8盒(19800mg×10粒/盒)、“硬九天”8盒(19800mg×10粒/盒)、“美国万艾可”9盒(9800mg×10粒/盒)、“黄金肾宝”22盒(8800mg×10粒/盒)、“日本騰素”13盒(0.5g/Tablet)、“肾白金”5盒(9800mg×10粒/盒)、“粒粒挺”7盒(19800mg×10粒/盒)、“老色鬼”6盒(20000mg×10粒/盒)、“金枪不倒”2盒(19800mg×10粒/盒)、“虫草肾宝”1盒(3800mg×10粒/盒)、“雪域藏宝”1盒(9900mg×10粒/盒)、“一炮到天亮”1盒(19800mg×10粒/盒)等内服性保健品,现场依法进行了扣押。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扣押送检的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成分。经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金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抽验送样单、检验检测协议、检测结果函及检验原始记录、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金秀的身份及到案经过。相关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周金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秀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金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金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叶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娄海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