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行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陶玲琳、张飘尘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玲琳,张飘尘,宋蔚刚,李佩珊,周亚琴,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行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陶玲琳,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飘尘,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蔚刚,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佩珊,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亚琴,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阳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庆,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上诉人陶玲琳、张飘尘、宋蔚刚、李佩珊、周亚琴、郭庆因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通知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行初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陶玲琳等六人上诉称:上诉人系“中天·未来方舟”项目的业主,为核实已购房屋建造及交付的合法性,通过信息公开得到《贵阳市云岩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云发改投备(2011)74号)。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具��接受备案的主体资格,且备案程序混乱,第三人材料缺乏,原审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违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陶玲琳、张飘尘、宋蔚刚、李佩珊、周亚琴、郭庆以前述上诉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贵阳市云岩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云发改投备(2011)74号)。上诉人诉请撤销的该备案通知,系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报送的“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未来方舟)E1组团”的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所作出,该备案通知载明了开发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年限、法人代表,并要求项目单位还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国��、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上诉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该备案通知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 蕾审判员 霍守明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