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厚诉被告李忠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厚,李忠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501号原告刘永厚,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李忠玉,男,58岁,汉族,煤管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厚诉被告李忠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厚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忠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厚撤回对被告李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永厚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