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远华申请执行李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华,李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华,男,1958年8月21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发琴,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犁倭乡。本院在执行陈远华申请执行李发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