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秦贤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贤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贤博(曾用名秦杰),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秦贤博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2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贤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贤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贤博接到吸毒人员谭某某要求购买100元钱毒品的电话后,于当日4时30分许,与朋友吕某某一起来到涪陵区南门山“鱼尾狮网吧”,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34克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7克贩卖给谭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00元后离开。随后,公安机关在该网吧抓获吸毒人员谭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其购买的毒品。公安机关于当日16时许在涪陵新大兴旁一综合楼楼道内将秦贤博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9小包共计3.77克。被告人秦贤博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贤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2.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当面称重、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物证检验报告;5.通话清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凭证;6.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证人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秦贤博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贤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贤博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贤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贤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秦贤博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10日被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二、没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7克,予以销毁;追缴被告人秦贤博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