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吉华、杜丙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吉华,杜丙梅,杨书国,崔风青,杨立廷,柳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463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吉华,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丙梅,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书国,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崔风青,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立廷,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柳文静,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马士泉与被告杨吉华、杜丙梅、杨书国、崔风青、杨立廷、柳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9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自有楼房向本院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立廷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被告柳文静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