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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管如桐与庄玉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如桐,庄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管如桐,男,1947年8月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庄玉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管如桐申请执行庄玉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5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