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7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娟与被上诉人柳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娟,柳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英林。上诉人何娟因与被上诉人柳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按上诉人何娟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何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上诉人何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刘 鹏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