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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南五号路怡安小区武备学堂3-702。法定代表人侯文昊,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建民。被执行人苏大普。被执行人尹晓亮。被执行人孙林。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淇元船舶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尹晓亮、孙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泽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