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8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渝0120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认罪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川代理审判员 陈其琨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