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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万孝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08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袁谷平,蒸湘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段威,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万孝易,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华,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进,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行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作出衡蒸政通[2015]7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洪家湾社区制钉厂职工住宅区幸福路11号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同时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附衡阳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幸福路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孝易名下的蒸湘区洪家湾社区幸福路11号1栋1单元203室(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0118**号,建筑面积为53.34平方米)位于本次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协商选择评估公司���果后,经公开抽签并由公证处公证,确定湖南正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万孝易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12月11日,湖南正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万孝易名下的蒸湘区洪家湾社区幸福路11号1栋1单元203室市场价值为153619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为被执行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依据法规政策确定了具体补偿标准,但磋商未果。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作出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万孝易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洪家湾社区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衡蒸政通[2015]8号)之附件《衡阳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幸福路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湖南正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湖正评估第YS01312号)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额为:(一)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壹拾玖元整(153619元);(二)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三)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陆佰壹拾玖元整(159619元),全部存储于征收专用账户内。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衡蒸政通[2015]8号)之附件《衡阳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幸福路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算。另按照《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四、被征收人万孝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对补偿方式进行确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被征收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洪家湾社区市制钉厂职工住宅区的房屋腾空。如逾期未履行,本机关将决定对被征收人按本补偿决定第二条进行货币补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万孝易送达了上述《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向万孝易送达了催告书,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被执行人万孝易未予陈述���申辩。2016年9月23日,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向万孝易送达了《关于领取征收补偿款的通知》。经审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万孝易作出的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万孝易在2016年12月10日前自动履行衡蒸政通[2016]2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法强制执行,并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万孝易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 晖审 判 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