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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明芷、王萍与赵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芷,王萍,赵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萍,居民。被执行人赵作香,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明芷、王萍与被执行人赵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滨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作香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待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因房产处置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申请执行人吴明芷、王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