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丽、北票市畜牧产业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丽,北票市畜牧产业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292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卢丽,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畜牧产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丽、北票市畜牧产业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修安国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