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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如雪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9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于2016年2月3日3时49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网吧吧台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该网吧电脑账户内的人民币942元用于自己的游戏账户点卡充值,并窃取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韩×后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黄×、张×、庞×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交易查询材料,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韩×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韩×的非法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轶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若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