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654号,申请执行人胡光伟与被执行人谢世军、许小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伟,谢世军,许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654号申请执行人:胡光伟,男,居民。被执行人:谢世军,男,农民。被执行人:许小录,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伟与被执行人谢世军、许小录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56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江林案款621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江平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