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浩与朱怀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朱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朱怀刚,男,1979年10月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朱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朱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浩借款本金110000元、滞纳金20000元,合计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怀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6年10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拘传被执行人,但未寻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标的为1335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朱怀刚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惠执行员 孔祥进执行员 杨贵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