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明与龙震、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龙震,覃××,覃月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明。被执行人龙震。被执行人覃××。被执行人覃月卷。申请执行人罗明与被执行人龙震、覃健康、覃月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60号。截止立案之日,三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6.2万元及相应利息(期间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10元,申请执行费9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月卷所有的位于河池金城西路xx号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暂不能变现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情况。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上述房产能处置变现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86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助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