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前进与宋全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前进,宋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前进。被执行人:宋全华。本院在执行赵前进与宋全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全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