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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前进与宋全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前进,宋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前进。被执行人:宋全华。本院在执行赵前进与宋全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全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