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若思与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思,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872号原告:陈若思,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阳西县。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居民委员会北一巷*号。法定代表人:王汝纂,该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农,该小学副校长。原告陈若思与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若思、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王汝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若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共计29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原校长王庆先,出纳陈锡升在2004年7月6日借到原告现金贰万元整,利息按2%计算。在2006年4月6日还回本金壹万元整及利息。剩下的壹万元本金逐年还,至2014年还回本金玖仟元整。还剩下壹仟元本金和全部利息到现在没有还。在借款过程中,学校领导班子都通过,同时亦有借据,并且财政所已入账。因原告退休后疾病缠身,××,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3、明细清单,证明至2016年5月19日止,被告尚欠利息16140元,本金1000元。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辩称,要求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还清借款壹仟元及利息共计贰万玖仟捌佰元整不合理。二、要求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还清借款壹仟元属实,有依据;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到2016年8月16日止欠原告陈若思借款利息为15080元,有依据;该项借款当时借来做何用途不清楚,有依据;学校办公经费不能用来偿还历史债务,有依据。三、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事实无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总分内账,证明尚欠本金1000元;证据2、清单一份,证明还本金及利息情况。证据3、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证据4、阳西县财政局、教育局文件,证明被告资金使用方向;证据5、会计凭证封面及收据,证明还款及利息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4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由原告执存,《借据》内容为:“现儒洞中心小学借到陈若思同志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月息按2%计算,到下学期收费时本息还清。借款单位:儒洞中心小学,2004.7.6,经手人:陈庆先、陈锡升,见证人:陈锡章、蔡显杰”。该份《借据》由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盖章确认。2016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共计29800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据》约定的偿还本息时间“下学期收费时”指的是2004年9月份。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证实,经核算至2016年8月16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000元,利息为15080元,共计16080元。但在庭审中被告表示该核算数额是财会初步计算,未经过班子审核,也没有经过法定的部门审核。原告对被告核算的该数额没有异议,并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计至2016年8月16日止的利息15080元共计1608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借据》作为凭证,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对于《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本息时间“下学期收费时”,原告主张是指2004年9月份,该时间接近案件事实,也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在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拒不偿还,已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已表明经核算至2016年8月16日止仍尚欠原告利息15080元,且原告对此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至2016年8月16日止尚欠利息1508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尚欠借款1000元及利息15080元共计16080元给原告陈若思。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元,由原告陈若思负担251元,被告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小学负担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人民陪审员 许水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