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5执5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玉民、王玲芝申请执行孙坤、李希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民,王玲芝,孙坤,李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5执56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崔玉民申请执行人王玲芝(系崔玉民妻子)委托代理人崔玉民被执行人孙坤被执行人李希民关于崔玉民、王玲芝申请执行孙坤、李希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坤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08元,现因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坤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