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虎与被告康焱、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虎,康焱,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572号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怡,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王灵虎妻子。被告:康焱,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李建华,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虎与被告康焱、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灵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