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喻广辉与方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广辉,方继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520号原告:喻广辉,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方继生,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广辉诉被告方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喻广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喻广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 迁代理审判员 花 洁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