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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家六与徐立武、许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家六,徐立武,许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成家六,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镇横石潭社区朝阳街横宝路6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6225510。被执行人徐立武,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古塔东路2号(五)201。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4240215。被执行人许丽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古塔东路2号(五)2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家六与被执行人徐立武、许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毛卫华审判员 沈 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