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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勇、虞增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虞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勇,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虞增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孙勇与虞增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虞增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勇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51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虞增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虞增明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件,申请标的达5.9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虞增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虞增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孙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虞增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孙勇如发现被执行人虞增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