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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XX与杨挨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挨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杨挨润,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