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曲凤英、翟晓蕾、王晓琼与唐小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凤英,翟晓蕾,王晓琼,唐小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992号原告:曲凤英,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翟晓蕾,女,200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理人:曲凤英,系翟晓蕾母亲。原告:王晓琼,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唐小琴,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原告曲凤英、原告翟晓蕾、原告王晓琼诉被告唐小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云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