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林诉被告王占元、杨秀云追偿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王占元,杨秀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2553号原告:张忠林被告:王占元被告:杨秀云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占元、杨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元、杨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向赵宗山借款50000.00元,我与案外人苏方斋为其提供担保,后赵宗山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我替被告偿还50000.00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没钱为由为我出具借据一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王占元、杨秀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占元、杨秀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春季,被告王占元向债权人赵宗山借款50000.00元,由原告张忠林、案外人苏方斋为此笔借款进行担保,因王占元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冬季代王占元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王占元于2016年4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本院起诉行使追偿权。另外,被告王占元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内容为“我和杨秀云是夫妻关系”的字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林为被告王占元担保向案外人赵宗山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冬季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被告所欠本金50000.00元,该事实有王占元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王占元与杨秀云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杨秀云应与王占元共同承担向原告还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元、杨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忠林人民币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52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审 判 长 张倩影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