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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财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许敬全与李松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敬全,李松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367号申请人:许敬全,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申请人:李松叶,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许敬全与李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松叶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敬全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松叶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玉平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