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戴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206号原告:李军,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魁,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军与被告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