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华东与张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东,张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704号原告:李华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慧,苍山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国,居民。原告李华东与被告张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东及委托代理人周慧、被告张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毛毡款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万元,共计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毛毡,价值十余万元,经原告催要,剩余4万元,被告迟迟不还,后被告于2015年5月9日给原告打欠条一份,并约定欠款期限一个月。期满届满,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张传国辩称:该4万元欠款已经全部还完,银行有转账记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传国从原告李华东处购买毛毡,经结算,截止2015年5月9日,被告张传国欠原告李华东欠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华东毛毡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定于2015年6月9日前还款,逾期未还者,每日按欠款额的2%,加还欠款。欠款人姓名:张传国欠款人地址:陈桥村欠款人身份证号:××。被告称有给原告的转款凭证,证实该款已经偿还,原告称转款凭证所偿还的是2015年5月9日后购买毛毡的货款。双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庭审查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传国欠原告李华东毛毡款40000元,由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应按欠条约定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0元过高,本院调整为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传国支付原告李华东毛毡款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官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