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523号原告:金某,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某,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