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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第105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韩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委托代理人张智雷,公司经理。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孟某诉被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冯境涛审判员  侯宝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