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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明春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724号被执行人黄明春,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明春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春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陈华鸿执行员  孙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