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保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方正与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470号之二申请人:方正,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青龙西路风栖花园3幢,组织机构代码66290353-2。法定代表人:汪本辉。被申请人:汪本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正与被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皖1881执保470号执行裁定书,对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881执保470号之三申请人:方正,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锦宁花苑3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011286033。被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青龙西路风栖花园3幢,组织机构代码66290353-2。法定代表人:汪本辉。被申请人:汪本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青龙西路风栖花园3幢,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671207139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正与被申请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皖1881执保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汪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倪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