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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起诉人张秀英民事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535号起诉人:张秀英,女,194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迟法利,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起诉人张秀英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给付鱼塘补偿款人民币238898.43元;二、诉讼费用由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秀英的诉讼请求涉及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宜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行为无权进行干涉和调整,该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起诉人张秀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秀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