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再全与被告袁凌飞、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全,袁凌飞,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051号原告:杨再全,男,1953年8月1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叶林,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凌飞,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本院受理原告杨再全与被告袁凌飞、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再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凌飞、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再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全撤回对被告袁凌飞、第三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再全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