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永革上诉李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革,李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革,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男,1944年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芸(李生之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利(李生之女),1973年9月9日出生。上诉人张永革因与被上诉人李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革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永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永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基书记员 陆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