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光瑞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723号被执行人郑光瑞,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光瑞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光瑞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光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陈华鸿执行员 孙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员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