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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40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