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40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