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行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月香、桑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月香,桑植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8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月香,女,50岁,1965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湖南省桑植县,联系方式1777442886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地址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联系方式1887442****法定代表人唐湘桥。诉讼代理人唐亚,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上诉人秦月香因其他一案,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的,写明二审是否采纳以及质证情况,并说明理由。如无新证据,本段不写)。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强审判员 王峰审判员 范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