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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895号原告黄某,男,29岁,1987年2月21日,汉族,地址:沈丘县,被告马某,女,32岁,1984年5月6日,汉族,地址:沈丘县,诉讼代理人褚华伟,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黄某马某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黄某肖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黄某肖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黄某肖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窦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