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刘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责人庞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达,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利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刘利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427.4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427.4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利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