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404号
原告:赖崇潮。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被告:林一登。
原告赖崇潮与被告林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赖崇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崇潮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赖崇潮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敏
审 判 员 方 东
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彰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