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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404号

赖崇潮与林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崇潮,林一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404号

原告:赖崇潮。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被告:林一登。

原告赖崇潮与被告林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赖崇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崇潮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赖崇潮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敏

审 判 员  方 东

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彰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