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与胡正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胡正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郭俊文,经理。被执行人:胡正彪,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正彪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正彪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8500元,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