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州丰利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孙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丰利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孙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3738号原告:徐州丰利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孙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冬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盼盼,女,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徐州丰利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达公司)与被告孙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冬云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6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4日,被告孙盼盼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0890元的货物,后经退货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860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孙盼盼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孙盼盼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丰利达(100890)拾万零捌佰玖拾元,2014.9.14号,孙盼盼。”上述欠条出具后,孙盼盼向原告退回部分货物,并且偿还货款2000元,至今下欠货款为860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丰利达公司要求被告孙盼盼支付欠款8602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系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当认定为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020元,该款应当偿还。被告孙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丰利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欠款86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盼盼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