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范甲 、范乙、范丙、范丁、范戊、范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范甲,范乙,范丙,范丁,范戊,范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甲,男,汉族,1947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乙,女,汉族,1949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向阳街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丙,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丁,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戊,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己,女,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范甲、范乙、范丙、范丁、范戊、范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9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上诉人于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作为遗产划分的土地补偿款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遗产继承。一审法院对发生安置补偿的土地性质、承包权范围均未审查,且仅就发生安置的土地进行了审理,争议土地中未发生安置的部分存在漏审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黑09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退还上诉人于某。审 判 长 李晓英审 判 员 董树全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