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志行、武立强等与户新皋、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户新皋,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行,武立强,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抗6号抗诉机关: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户新皋,男,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市。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步行街C-1-2105。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行,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武立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诉人户新皋、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志行、武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邢检民监(2016)130500001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