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阿卜力克木•萨迪尔犯贪污罪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阿 卜 力 克 木 & m i d d o t ; 萨 迪 尔 犯 贪 污 罪 刑 事 申 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兵刑申7号阿卜力克木·萨迪尔:你为阿卜力克木·萨迪尔贪污一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5)和垦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十四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及(2015)十四刑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不构成贪污罪,撤销原判,要求宣告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利用担任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教育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第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助学金183800元,擅自将购买的车辆落户在自己名下,后调任第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长达三年未归还以上学生助学金的事实,有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师委员会xxxx(20xx)xx号和xxxx(20xx)xx号任免通知,证人艾某某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共支出183800元的凭证,新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xxxxxxxx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xx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通用完税证,xx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表,xx垦区公安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第十四师财政局出具的收款凭证,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xxxx发(20xx)x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xxxxxx规定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题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xxxx(20xx)x号《关于下达兵团xxxxxxx的通知》,证人买某一、吾某某、艾某某、阿某一、阿某二、阿某三、阿某四、买某二、陈某某、胡某一、胡某二、李某某的证言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第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助学金183800元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占有该学生助学金的行为,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你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不构成贪污罪,撤销原判,要求宣告你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